查看原文
其他

欲强行发生关系后因早泄停止属于强奸还是强制猥亵

转自:刑事备忘录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XX,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审理经过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XX于2017年6月24日晚,以帮忙办贷款为由将被害人赵某1带至苏州市吴中区服装城1区2幢某饭店某室,采用强行脱衣服、亲吻的方式,欲强行与被害人赵某1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赵某1反抗而未得逞。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XX因已经着手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范XX提出其看到被害人用手捂着裤子后就不想和女的发生关系了,而且其当时早泄了,其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XX于2017年6月24日晚,以帮忙办贷款为由将被害人赵某1(女,1997年出生)带至苏州市吴中区服装城1区2幢某饭店某室,采用强行脱衣服、亲吻的方式,欲强行与被害人赵某1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赵某1反抗而未得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24日23时40分许,警方接赵某1报案称被一个自称叫张波的男子骗至吴中汽车站附近一个旅馆内,张波欲对其强奸,其逃脱。经侦查,警方于2017年6月26日将嫌疑人范XX抓获归案。2、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一个兼职微信群里看到一则做信用贷款手机贷款的广告,就加了发广告的人为微信好友,并约定见面。2017年6月24日中午两人在乐桥地铁站见面,对方是一个25岁左右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范XX),该男子带其去观前街一家数码城办理了手机的分期贷款,贷款金额为5500元,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获得1500元费用。其还想多做几笔套现,对方提出带其至吴中汽车站附近找几家做,两人坐地铁到石湖东路,对方提出找个地方继续商量,之后男的开了一间钟点房。其还问男的为什么要开房谈事情。两人出去吃完饭回到房间,其提出要走,对方让其再留一会,并让其晚上不要回家里,去开个好点的房间。然后开始摸其头,其不让对方摸。对方又让其坐到床上,其不肯。突然对方就把其抱起来扔在床上,整个人压在身上,其奋力推开对方,刚坐起来对方又压上来,说“喜欢你,给我个机会”。其说有男友不能给机会。对方就开始强行亲其嘴巴,并且说“我想要”,其推不开对方,于是就拿出手机说要报警,当时已经按了110了,但是还没有拨出去,对方就开始继续亲其,其只好放开手机腾出手推对方,对方生气了,将其衬衣和内衣推上去,亲其胸部,还开始拉其腰带准备脱其裤子,嘴里一直说“我想要”,还用下体顶其下体,其死死拉住裤子不让对方脱,其看自己这样没办法摆脱,就讲要上厕所,开始对方还不同意,其承诺肯定不跑后,对方有些松懈,其趁机推开对方,拿了桌上的钱包快速打开门跑到路上,那个男的还追出来不让其走,其拦了一部车就离开了。之后那个男的就一直打电话发微信给其,一开始是赔礼道歉,后来是威胁要把其办贷款的事情说出去。其把这个事情告诉朋友后,朋友劝其报警处理,其就打110报警了。3、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用微信开始谈贷款的事情;后被告人一再发信息要求被害人原谅自己,被害人表示不同意原谅被告人,之后不再回复被告人任何信息的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区服装城某饭店二楼某房间。5、提取笔录证实:警方提取了被害人赵某1的口腔拭子,嘴唇擦拭物、胸部擦拭物;提取了被告人范XX的口腔拭子。6、法庭DNA鉴定意见书证实:标识为“受害人赵某1胸部擦拭物”的检材与标识为“嫌疑人范XX口腔拭子”的检查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标识为“受害人赵某1嘴唇擦拭物”检材以上基因座为混合基因座,该型不排除来源于标识为“受害人赵某1口腔拭子”的检材和标识为“嫌疑人范XX口腔拭子”的检材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范XX的供述笔录证实:其在微信兼职群里发布了做网贷的广告,一个微信号为“A雪”的女子主动加其微信咨询做网贷的事,2017年6月24日两人见面后其带女的(经辨认为被害人赵某1)在乐桥百脑汇做了手机贷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女的1500元。其感觉赵某1大大咧咧挺好说话的,心里面就想着能否和赵发生性关系,就提议带赵到吴中汽车站附近看看能不能继续做网贷,两人到了服装城的某饭店开了某房间,在房间里用手机操作网贷没有成功。到下午五点其提出去吃饭,饭后两人回到房间,其和女的发生关系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就将女的从凳子上抱到床上,用身体压住对方,用嘴亲女的脸,女的来回躲闪并推其身体,其不肯停手,女的还拿出手机说要报警,其就拿下手机放在枕头下,继续亲对方,对方不让其亲,其将女的衬衣及内衣都推到胸部以上,使被害人乳房露出来,用嘴亲女的乳房,女的使劲挣扎,其去扒女的裤子,女的不让,其没有扒成功,后来女的说尿急上厕所,其就起身,女的从床上爬起来拿了东西就跑出去了,其追出去赔礼道歉,女的直接上车走了。之后其打电话给女的,女的后来就不接了,发微信道歉并说用钱补偿,女的都拒绝了。后来女的直接拉黑其了。被告人当庭供述其想和赵某2发生关系,在脱女的裤子的时候,女的一直捂住,其就停手了,当时其早泄了。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人范XX提出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欲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强行脱衣、亲吻被害人乳房的行为,后因被害人极力反抗及被告人生理原因而未得逞,被告人范XX提出其自动中止强奸及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XX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范XX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范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范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吴婉瑾人民陪审员朱伟人民陪审员储惟薇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书记员王翔



往期回顾


法官总结: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裁判要点10问10答

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至女儿名下,能执行女儿名下财产吗?最高法这样判:

这四种情形,即使女性是被骗上床的,都不构成强奸罪!这五种情形,即使男女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也可能构成犯罪!

最高院:夫妻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配偶作为他人债务的担保人所签署的担保合同无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